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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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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创三征字〔2015〕4号                                     签发:王兴海

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准则

(第十二版)

2008年3月26日第二次组织修订实施;2009年1月6日第三次组织修订实施;2010年4月6日第四次组织修订;2012年12月20日第五次修订;2014年10月31日第六次修订、更名;2014年11月21日第七次修订,文件号不变;2015年3月27日第八次修订,文件号由营创三征字【2014】036号变更为营创三征字【2015】004号;2015年12月20日第九次修订;2016年6月15日第十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次修订生效。2018年11月15日第十二版修订生效。

 

前     言

合规的含义是遵守一切为确保公司、组织机构和员工的商业活动符合相应法律而制定的规范。并且,合规还将保障所有的商业交易都符合社会惯例、价值观,以及道德所能接受的范围。

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创三征”)制定此“员工行为准则”是为了预防或减少损失,尽早发现并改正违规行为,以及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符合法定的组织规章制度。

此“员工行为准则”概括了营创三征最重要的原则和标准,是我们所有员工所必须了解的。并且此“员工行为准则”还归纳了营创三征员工所应承担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准则,对这些准则的遵守将保证我们员工可以在一个安全的范围内履行他们的专业职责。

除了要遵守法定的规章制度外,营创三征还要求员工遵守更高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是基于公司的价值观、原则和人事管理模式制定的,他们也将规范我们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以及对外处理和商业伙伴以及公共机构关系的行为。

每名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员工行为准则”,管理层应该支持员工的合规行为并树立榜样。合规是一种通过建立信任来维护公司及员工在社会声誉的手段。合规将在公司建立一种相互信任,依靠和诚信的企业文化。

行为准则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公司政策,并且各部室、车间有权力发布具体的规章制度,主管有责任确保他的下属能得到更新的公司政策和部门制订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一章   商业行为

(一)管理商业交易

第一条  公司所有商业活动及程序必须符合一切适用于公司活动的法律、自律性义务及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任何员工在商业活动中不得发布违背这些原则并且将导致违反公司政策的指令。

第二条  在采取任何可能违反适用法律及守则的行动之前,事先进行内部法律咨询对于规避风险是极为必要的。

第三条  公司严禁通过提供或接受金钱或贵重物品的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试图进行贿赂。

第四条  只有当礼物、恩惠,礼遇及其它特殊待遇不超过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商业习惯界限,价值在合理适当限度内,不宜过高而被认为是贿赂,员工方可在成文法案或者劳动者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或接受礼物、恩惠、礼遇及其他特殊待遇。

如有任何疑问,员工须首先征得其主管总监的批准。

第五条  禁止员工为私人利益而使用公司资源。对于此项原则的例外须事先获得主管总监的批准或者在工作协议和劳资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所有费用收据、会计文件、财务报表、研究报告、销售报告、环境及安全报告以及其它公司文件必须清楚、及时、准确地反映相关事实及/或交易的本质。所有相关员工在负责财务报表和审计的部门的参与下具有责任全力配合审计师的工作,不得隐瞒任何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  仅有获得明确授权的人员方可代表营创三征发表正式声明,尤其是对媒体的声明。

(二)商业关系

第八条  我们必须平等、公平地对待所有商业伙伴。

对于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必须按照基于客观且全面的标准之上的程序进行。在可能的情形下,在签署合同之前必须获得多个报价以供选择。为此,必须考虑商业伙伴被期望满足与本行为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相匹配的要求这一事实。

第九条  典型的商业促销方式包括佣金、返利、折扣、免费送货及其他类似的促销措施。对于这些促销措施的运用必须高度谨慎,以确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使用的商业促销措施必须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条  公司对于收到的货物或服务须尽快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合同对方。通常情况下,除非所涉金额极小,否则不允许全部或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营创三征支持员工在青年组织、成人教育机构、运动协会、慈善机构,教会和文化机构里承担职责,即使员工通过这些组织机构获得适当的报酬/补偿,营创三征也是许可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职业不能影响员工尽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除非员工第二职业的工作量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从事第二职业必须事先告知自己的直接主管或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员工本人或员工代表的第三方包括员工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得开展与公司利益相关或者相冲突的业务。如果员工本人或者员工的近亲属在营创三征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处持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或为其工作,则员工必须向主管总监及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不得与员工的亲属进行商业交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进行某些交易。在该等情况下,必须确保所涉员工不参与决策程序。近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与员工共同居住的伙伴。

第十四条 所有未对公众披露的公司的运营和业务信息均应保密,无论是在员工受雇期间或其后,均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在员工受雇期间或其后,禁止为了私人利益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利益或为了对营创三征不利而直接或间接使用保密的商业信息。

营创三征有义务根据现有的守则尽一切可能防止保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第十五条 营创三征的员工互相之间应该平等地对待彼此,相互尊重。在所有的商业活动中,员工必须尊重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的权利,民族和文化。不得因为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残疾、年龄等歧视现任员工,潜在员工或商业伙伴。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员工或商业伙伴的骚扰。

第十六条 公司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成员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反垄断法律。

第十七条 营创三征全力支持国际社会在防止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包括发射系统的生产和扩散所做出的一切努力。因此,营创三征将遵守所有现行的外贸和海关条例。

第十八条  营创三征承诺遵守一切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员工不得支持商业伙伴有关减轻其个人纳税责任的要求。

第十九条 保护人力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是营创三征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合乎法律规范和自律性原则的基础上,营创三征将致力不断提高其业绩和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严肃对待与人事有关的资料一贯被视为尊重个人隐私的一个重要价值体现。应当始终尊重员工及商业伙伴决定哪些个人信息可以公开的权利。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集、处理,使用或散布员工及商业伙伴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营创三征的员工必须小心地使用IT系统及该系统所包含的数据,避免信息的泄露。

(四)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若知晓任何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应当向其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将导致纪律处分,并将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地区劳动法并结合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提供针对特别目标群体的特别培训,如环境保护、安全及职业健康问题的培训等等,参加培训可能是强制性的。培训期间将对出席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通勤车上应主动为年龄大的员工、公司客人及孕妇让座;在通勤车内不准大声喧哗,严禁将食物壳、皮扔在通勤车内外。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视情节每次罚款50元。严禁在通勤车内吸烟。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通勤车须按规定时间到达公司南 门,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的,每发生一次,以车上职工人数乘迟到分钟数乘1元罚款。通勤车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公司设置的各站点,若提前到达并离开导致员工坐不上通勤车的,一经证实,员工打车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若通勤车晚到规定站点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以上,每发生一次对租车公司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七条 上班员工必须换好工作服、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提前5分钟进入工作岗位,下班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以上规定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禁止无故串岗、睡岗、无故脱岗、干私活、闲聊、下棋、打扑克、打游戏、饮酒,禁止进行非工作范畴的网络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翻阅非公司订阅的报刊杂志,禁止酒后上岗。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视情节每次罚款100-200元或立即开除。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烟、火(火柴、打火机)进入厂区;严禁动手打架、严禁公开侮辱和谩骂领导及同事、严禁偷盗公司财物。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第三十条 在车间内发现烟头,但无法确认吸烟人员的,该区域所属班组或工段承担责任,发现一支烟头罚当班长50元,并依次叠加。4支烟头及以下的,车间正副主任、段长各罚50元;5支烟头及以上的,车间正副主任、段长各罚款100元。发现烟头区域无法确认所属班组、工段的,由车间正副主任承担罚款(数额同上)。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每月累计5次,每年累计15次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得旷工,违反者,每旷工一个班罚款100元。连续旷工3个班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个班,予以开除。

第三十三条 外出办事员工应按批准时间按期返回公司,如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向批准领导申请。不得利用外出办事机会办私事。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会见非公客人,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中层及以下)在工作时间离开公司外出办事应持有部门领导或相关领导出具的出门证。未持出门证强行出厂的,每次罚款50元;员工未持出门证出厂,门卫不予登记追究的,发现一次对门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员工消极怠工,或有明显抵制公司进行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行为,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调离岗位或予以开除。员工在公司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中有抄袭行为,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或通过监控摄像头发现的,予以开除。有证据显示员工在公司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中故意交白卷,或故意消极答卷以降低考试分数,以达到套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目的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员工患病当天不能上班的,应在上班前提前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病情严重本人无法亲自请假的,应由其亲属(亲属不在营口市的可由朋友、同事代替)代为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电话请病假一个月不能超过一次,每次批准不能超过二天。员工请假二天及以下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批准。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每次罚款50元,或视作旷工。

第三十八条 员工患病后需休病假(三天及以上)的,必须经部门总监批准。请假时应凭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需要通过X光、CT、彩超等其它辅助方法才能准确确认病情的,必须提供以上证据原件及电脑生成的诊断书原件)和休假证明到公司卫生所申请,由卫生所根据医院诊断书和对实际病情的判断提出批准最终休假天数建议并报ESHQ总监批准。员工诊断书中每次建议的休假天数不得超过二周,否则,卫生所不予接受(除国家列明的重大疾病外),卫生所一次批准休假天数也不得超过二周。公司不承认、不批准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病假。员工违反以上规定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按日计算旷工时间。

员工在病假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并扣除此前多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病休假,根据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休假三个月以上结束后,应由卫生所开具康复证明,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工手续。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罚用人部门领导100元,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对考勤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调离工作岗位或直接开除。部门领导不论以何种方式克扣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的,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立即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厂区内不得梳染奇形异色头饰、不得敞胸露背、浓妆艳抹,男员工不得佩戴耳环。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背心和拖鞋,生产和辅助生产岗位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禁止穿高跟鞋、铁钉鞋,不得穿裙子。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爱护公司物品,不得损坏故意损坏公司物品的,按物品现行价格的两倍罚款并开除。无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赔偿,直至等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员工不得将非工作用自行车、摩托车带入厂内。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员工要爱护厂内公用自行车(三轮),经常擦拭保养。因管理不善造成停用的,发现一次罚使用部门负责人50元。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食堂就餐,提前就餐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员工就餐过程中应讲究卫生、严禁浪费食物。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假公济私、收受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开除,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员工进入卫生间和洗浴场所应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有随地大小便行为的员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爱护公司绿化设施,不得随意毁坏和践踏。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五十条 未经事先预约不得直接进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干扰正常办公。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员工夫妻同在公司工作的,一方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另一方应积极化解矛盾,若因另一方介入而使矛盾激化的,对介入方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用对讲机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员工上班时间不得使用公司座机电话联系私事,如需用公司电话联系私事,必须承担相关话费,否则一经查出,按消耗话费的十倍罚款。不能查实的,所在部门人员均摊,部门领导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公司座机拨打热线电话,办公室负有核查责任。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严禁窃取公司电话为私人网站存话费,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或予以开除。

第五十六条 员工参加公司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活动规定。违反者,视情节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十七条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入厂内。如果误带入厂内后,要交给ESH部门代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罚款50-200元或予以开除。

第五十八条 员工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违章指挥除外)。违反者,视情节罚款50-100元或予以开除。

第五十九条 厂内的重要部位闲人免进。如:车间中控、投料室、变电所监控室、锅炉房、化验室、易燃易爆罐区、化工原料库房、整个氰化钠生产区域、食堂后厨等。对于三聚氯氰车间和氯碱车间中控室出入管理按YSFC.SJWJ-ESH.012-2014(Ⅰ) 《氯碱、三聚氯氰车间DCS控制室门禁卡开通、注销工作流程》、ESFC.SJWJ--ESH.001--2013(I)《办公区门禁卡开通、注销工作流程》等门禁管理规定来执行,氰化钠整个区域的进出方式遵从公司文件规定。违者每次罚款100元,累计违反三次者予以开除。非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操作专用设备,发现一次,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开除或移交公安机关。

第六十条 厂内设置的消防器材及用具要保持临战状态,禁止任何人随意动用。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处理。各区域及岗位巡查人员、监查人员,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规定,经常巡视检查设施完好情况,漏检一次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员工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一次罚款50--200元、赔偿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予以开除。

第六十二条 员工无故没按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打卡的,每月累计发生三次罚款50元,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的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凡是享受公司话费报销的员工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或在下班后将手机转移到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人机不能分离,不能出现欠费的情况。以上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六十四条 若没有证据显示员工已经将从事第二职业的情况报告给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并且员工所从事的第二职业已经给本职工作带来不便或/和引起冲突的,予以开除。

第六十五条 如果员工本人或者员工的近和/或远亲属在营创三征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处持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或为其工作,没有证据显示员工已经向主管总监及人力资源部报告。则公司视情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调动的,予以开除。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际、国家、省市、行业及公司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规章、条例、政策、制度、标准的,以及违反公司有关(以下包括但是不限于)安全、环保、质量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章制度、规程、流程等的,视情节给予100元经济处罚或予以开除。

第六十七条 员工拒不接受公司在不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做出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整的,予以开除。

第六十八条 公司员工吸毒的,一经发现或通过任何渠道知晓,立即予以开除;员工参加任何反动组织、迷信组织及其它非法组织,或制造、散播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的,一经知晓,立即予以开除。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符合开除条件的,予以开除。

第七十条 员工骑摩托车上下班,应遵守交通规则,控制车速、靠右行驶、佩戴头盔、护膝护腕、防护手套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厂区内行走应遵守公司安全线规定,多人在道路或安全线行走应禁止三人及多人并排行走。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七十二条 禁止私家车进入生产区域,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三条 员工短期内(以一个季度为限)连续发生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屡犯从重原则予以开除。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公开场合,或者通过微信群(朋友圈)、QQ群、微博,及其它任何方式公开发表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或者转发、评论支持上述言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员工在公开场合,或者通过微信群(朋友圈)、QQ群、微博,及其它任何方式,公开发表诋毁公司或对公司不满的言论,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直接不良后果的,酌情调岗、撤职、或立即开除。

第三章   实施与检查

第七十五条 本《员工行为准则》最终由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的调查处理权:与环保、安全、保卫和员工职业健康直接相关的,由ESH部牵头处理;其它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处理。罚款的最终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七十七条 此“准则”发布前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件、行为,此准则发布后发生的事件、行为等依据此“准则”进行处理。此“准则”发布前已经发生并处理完毕的事件、行为不再进行追溯。

第七十八条 此“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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